台南麵食廠老作業員被迫「自願離職」 告贏雇主爭取百萬資遣費
2026-05-15
林姓男子在台南麵食廠擔任作業員超過14年,不滿公司未依其實際薪資投保勞保等與雇主翻臉,前年2月間被迫「自願離職」而提告,請求給付資遣費、短付加班費及補足短繳勞退專戶,法官依事證不認其離職書效力,認雇主應給付林90萬餘元及應提繳47餘元至其勞退個人專戶。
林主張,自2006年5月起受雇於麵食公司,並於2010年11月變更投保單位為另食品公司,擔任作業員,薪資原為3萬5000元,後調整為5萬2500元。他表示,雇主未依其實際薪資投保勞保,高薪低報,且未給付特休未休工資,也短付加班費,同時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已違反勞基法。
他前年2月以存證信函,以業者違反勞動法令行為終止兩造勞動契約,公司於同月底立即將他退保。他提告認雇主應給付資遣費、應休未休工資及加班費差額等共計111萬餘元,及應提繳47萬餘元至勞工退休金專戶。
然而,老東家去年間過世,新東家否認是林的雇主外,指他自願離職,不得請求資遣費。王姓業者說,林對加班費時數不爭執,已給付完畢,並無短繳其勞工退休金。
台南地院指出,林提出資料上投保、提繳、薪資所得扣繳單位均記載為王,且記載生效期間自2010年11月開始。而且林於2021年12月間發生職業災害,當時簽訂和解書當事人為林及王,並提出予保險公司,足認林受雇於王。
台南地院指出,王辯稱林受雇於前東家,並提出林所簽署自願離職書為證,經查王提出自願離職書,上頭記載前公司,但實際勞動契約雇主為王,無論林因何種原因簽署自願離職書,均不得認定他自願離職。
台南地院認為,依林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與其員工薪資所得明細表相比,王均以當年度最低薪資為林投保勞保,與林每月領取薪資不相符,有高薪低報情事。除林主張應休為休工資6萬6565元,法院認定為4萬7490元外,資遣費及加班費差額部分均照林主張認定。
台南地院表示,林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,請求王給付資遣費、應休未休工資及加班費差額90萬8022元,及應提撥47萬2647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2026.5.15 聯合報/ 記者邵心杰/台南即時報導
林主張,自2006年5月起受雇於麵食公司,並於2010年11月變更投保單位為另食品公司,擔任作業員,薪資原為3萬5000元,後調整為5萬2500元。他表示,雇主未依其實際薪資投保勞保,高薪低報,且未給付特休未休工資,也短付加班費,同時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已違反勞基法。
他前年2月以存證信函,以業者違反勞動法令行為終止兩造勞動契約,公司於同月底立即將他退保。他提告認雇主應給付資遣費、應休未休工資及加班費差額等共計111萬餘元,及應提繳47萬餘元至勞工退休金專戶。
然而,老東家去年間過世,新東家否認是林的雇主外,指他自願離職,不得請求資遣費。王姓業者說,林對加班費時數不爭執,已給付完畢,並無短繳其勞工退休金。
台南地院指出,林提出資料上投保、提繳、薪資所得扣繳單位均記載為王,且記載生效期間自2010年11月開始。而且林於2021年12月間發生職業災害,當時簽訂和解書當事人為林及王,並提出予保險公司,足認林受雇於王。
台南地院指出,王辯稱林受雇於前東家,並提出林所簽署自願離職書為證,經查王提出自願離職書,上頭記載前公司,但實際勞動契約雇主為王,無論林因何種原因簽署自願離職書,均不得認定他自願離職。
台南地院認為,依林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與其員工薪資所得明細表相比,王均以當年度最低薪資為林投保勞保,與林每月領取薪資不相符,有高薪低報情事。除林主張應休為休工資6萬6565元,法院認定為4萬7490元外,資遣費及加班費差額部分均照林主張認定。
台南地院表示,林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,請求王給付資遣費、應休未休工資及加班費差額90萬8022元,及應提撥47萬2647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2026.5.15 聯合報/ 記者邵心杰/台南即時報導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