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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請「喪假」遭刁難 司法院:雇主違法最高罰百萬
2025-12-17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最近網友分享,他因為家人過世,必須向公司請喪假,卻遭到刁難,引起廣大討論;司法院表示,「喪假」是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的權利之一,遇到親人過世,無論是按照民間習俗、宗教信仰需要進行相關儀式,或是單純要整理自己的情緒,法律規定都有一定天數的喪假,雇主不可拒絕或刁難。

司法院指出,《勞基法》第 43條規定,勞工若有婚、喪、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,都可以請假。和事假不同的是,請喪假的時候薪水要照算,而且不能扣全勤獎金。換句話說,如果勞工的父母過世,公司不能扣薪水,或是用「請喪假」當理由,不給全勤獎金。

喪假可以請假多少天?司法院表示,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3條中進一步規定,根據過世親屬的親等遠近,勞工可以請喪假天數分別為: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:8天;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的父母(或養父母、繼父母):6天;曾祖父母、兄弟姐妹、配偶的祖父母:3天。

不在規定當中的親屬,例如姑姑、叔叔、表兄弟等等,都不在法定可以請喪假的範圍內,如果要協助處理喪事,只能利用自己的事假、補休及特休。

另外,在法律上的「祖父母」,包括「爸爸的爸爸媽媽」以及「媽媽的爸爸媽媽」,都可以請6天;如果公司說「外婆」不算祖父母,而不准許請喪假,此行為就會違反法律規定。

司法院強調,這些規定都是「最低標準」,如果公司內部規定可以給到更多天的喪假(例如公司給10天假),或是規定的親等更寬(例如納入叔叔阿姨等旁系血親),只要不低於「最低標準」即可。

至於老闆可否要求勞工提出證明?是否合法?司法院說,根據《勞工請假規則》,勞工必須在事前以口頭或書面請假,公司「可以」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,像是常見除戶謄本、死亡證明、訃聞等等文件。

司法院指出,請喪假如果遭老闆刁難,例如不准請假(或是要求請特休假)、扣錢、不准請滿法定天數等,主管機關可依據《勞基法》第79條第1項第3款,處公司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。

勞工若遇到請假等相關爭議,可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,或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另外,若有爭議需要透過訴訟解決(例如被扣薪水等),可以透過《勞動事件法》規定的相關程序,向各地法院尋求救濟管道。
2025.12.17 自由時報 楊國文